一、發布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 二、發布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四條條文。 三、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部分條文。 四、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