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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01月份 (92-01-19)
一、辦理八十八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實地訪查台北縣政府等十三個機關。

二、函示:台灣省政府弁鈮~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以前,台灣省有非公用財產各原管理機關受理之民眾申請讓售、標售或承租案件,尚未辦理結案者,及該條例施行以後新受理之申租、申購案件,應參照台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草案第九條規定,提前將申請之不動產及有關文件移交國有財產局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該局。

三、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十五點、三十一點、第三十五點。

四、訂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各地區辦事處暨分處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財產點交作業注意事項」。

五、辦理宜蘭縣南澳農場及台東縣池上蠶桑場等二處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委託經營,分別由宜蘭縣政府及名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得標。
發布日期:108-10-09 更新日期:10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