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台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三三五二四函各地區辦事處、分處經管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經相關權責機關指定為古蹟,或經地方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護法規定依文化資產保護法規定登錄為歷史建築者,均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規定管理維護。 |
本局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台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三三五二四函各地區辦事處、分處經管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經相關權責機關指定為古蹟,或經地方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護法規定依文化資產保護法規定登錄為歷史建築者,均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規定管理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