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聯絡我們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91年10月份 (92-03-01)
本局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以台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二六四一六號函「依法出售共有土地之國有持分予部分共有人時,無須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承購。」
發布日期:108-10-09 更新日期:10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