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局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以台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二三五四九號函訂定「國有耕林養地承租人未依租約使用租賃物之處理方式」。 2.本局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以台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二四七一七號函研商「其他依法令規定禁止作農耕、養殖使用或不得出(放)租土地」之認定標準及執行方式會議紀錄。 |
1.本局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以台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二三五四九號函訂定「國有耕林養地承租人未依租約使用租賃物之處理方式」。 2.本局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以台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二四七一七號函研商「其他依法令規定禁止作農耕、養殖使用或不得出(放)租土地」之認定標準及執行方式會議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