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綜合區或山坡地開發範圍內國有土地合併開發案件處理要點」及「民營發電業需用國有土地案件處理要點」,業奉行政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院臺財字第○九一○○一七○二九號函核定停止適用。 二、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業奉 總統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七五六四○號令修正公布。本修正案僅係配合台灣省政府弁鈮~務與組織調整而修正文字,修正後仍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 三、統一釋示有關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及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與私地交雜無法單獨利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專案讓售與實際需用人,其實務執行上之各項處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