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局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以台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一八○四二號函有關奉行政院核准計價投資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國有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前,倘該公司業務急需本局配合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應予配合辦理。 2.本局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以台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一九二七九號函各級政府機關經管公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於用途廢止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原已奉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定附帶條件俟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以外種類之用地後,辦理移交本局接管案件,同意俟查明該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主管機關業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後,逕予接管,免再報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