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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06月份 (92-01-19)
本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台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一四三六四號函統一釋示有關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國有土地二筆以上,鄰地所有權人申請部分承購時之處理原則。
發布日期:108-10-09 更新日期:10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