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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3月份 (101-03-31)
101.3.3台財產接字第10130001290號令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加強本局與稽徵機關間之聯繫,更周全抵稅實物之管理處分)
101.3.3台財產管字第10100031181號令核釋「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之定義(配合準則修正文字,釋明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之定義,使業務推動更加順遂)。
101.3.20國有財產局台財產局接字第10130002070號函修正「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附件五部分內容(配合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撤撥」修正為「廢止撥用」,俾符母法規定,並使業務推動更加順遂)
101.3.26國有財產局台財產局接字第10130002751號函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暨各地區辦事處辦理國有不動產撥用案件注意事項」(配合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九條「撤銷」撥用修正為「廢止」撥用,俾符母法規定,並使業務推動更加順遂)
發布日期:108-10-17 更新日期:1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