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部分規定(修正申購人自繳付價款之次日起,負擔申購標的物之地價稅等賦稅)
二、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訂約權利金底價計算基準及檢測土壤報告相關規定,提升民眾投標意願及避免履約爭議)
三、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評估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社會住宅實務執行方式,以利都市更新進程)
四、發布「財政部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積極活化都市更新分回房地」新聞稿。(宣導修法成果,提升機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