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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臺南地區之高生態敏感區國有非公用鹽業用地,將不再提供太陽光電業者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開發

  國產署為確認光電業者就嘉義、臺南地區提供申請開發案涉生態爭議區之妥適處理方式,主動於109年10月30日邀集中華鳥會等環保團體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下稱特生中心)、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等機關開會研商並作成決議,為兼顧生態及經濟發展,創造雙贏,重要野鳥棲地範圍應予以排除,故針對特生中心前調查嘉義、臺南鹽業用地屬高生態爭議區者,均不再同意提供設置太陽光電,前已同意提供者撤銷同意並無息退還已繳保證金;另國有土地已提供保育團體認養者,亦不同意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爾後並將就國有土地已核發光電業者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案件,於網站公開土地標示供民眾查詢。

  國產署為回應生態保育團體主張嘉義、臺南地區國有鹽業用地涉野鳥棲地之生態高敏感區,不宜提供作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使用之訴求,特邀請該等團體召開前述會議,會中聽取團體陳述意見,並徵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國產署進一步說明,國有非公用土地受理光電業者提供申請開發案,倘經國產署各分署審查無不得同意提供情形而同意提供申請開發者,僅供申請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籌設或許可,非土地實質提供使用之同意;至於行政院106年5月17日會議,係針對能源局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光電計畫個案商討,所作鹽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計畫須優先保留之重要野鳥棲地範圍應予排除屬個案結論,而非通案性結論。

  國產署表示,經審查核發光電業者國有土地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供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後續環境影響評估、籌設許可、土地使用變更等,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主管法令審查,倘經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於確認國有土地未有擅自占用情事即無息退還保證金,未涉國有土地提供使用情事。該署將遵循兼顧生態及經濟發展,並與環保團體共同推展公私協力合作的方式,戮力達成環境永續經營的願景,共創雙贏。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少敏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51

發布日期:109-11-03 更新日期:109-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