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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鬆綁,受託人其私有建物可申請辦理設定抵押權登記

  財政部為提供更有利投資環境,減輕與國產署委託經營之受託人初期投入成本及增加投資意願,修正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放寬受託人其私有地上建物可經國產署所屬分署同意,申請向由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公司辦理設定抵押權登記,又考量一般抵押權貸款清償期間為20至30年,修正委託經營年期可由最長20年延長至30年。

  國產署表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事業許可或基於施政需要等核准之特定受託人,於受託經營國有土地期間,時須支付資金投入國有土地開發,故向該署反映能放寬委託經營相關規定,以方便向金融業者取得建物之貸款。經國產署評估在不影響國產權益及管理效能情形下,得有條件放寬原禁止其位於委營經營國有土地上之私有建物設定抵押權之限制,並著手研修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嗣獲財政部109年6月23日核准修正,該署後續將辦理說明會,重點宣導修法相關配套措施及實務執行作業。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委託經營業務為大面積國有土地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展提供產業用地多元方式之一,截至109年5月底,該署已提供約473公頃國有土地辦理委託經營,兼顧活化國有土地及滿足產業發展需求,協助活絡經濟,同時達成「有產不閒置」及增裕國庫收入的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靚澖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11

發布日期:109-07-06 更新日期:10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