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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有不動產收益案件109年紓困成果及110年紓困措施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109年3月9日就經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合法使用人租金緩繳措施。嗣疫情影響層面廣大,國產署依行政院109年4月15日核定辦理經管國有非公用出租不動產109年租金減收2成,並經財政部109年4月21日及23日同意該署委託經營、自行設定地上權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經營權利金及地租(以下合稱非公用租金)比照辦理減收2成。該署基於衡平性考量,報奉財政部109年4月27日核定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出租或提供利用案件因應疫情之收益收入減收緩繳措施,減輕民眾及企業負擔。109年紓困成果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一)非公用租金合計減收約新臺幣(下同)7.2億餘元。

(二)受理申請非公用租金緩繳218件,緩繳2億2,262萬元。

二、國有公用不動產:依規定(含國有財產法規定)出租案件租金減收6.15億元。

 

  財政部基於疫情持續影響,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及「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執行期間均至110年6月30日,為紓解民困,賡續發布110年1月至6月紓困措施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一)行政院109年12月7日核定出租不動產租金減收2成。

(二)財政部109年12月15日同意委託經營、自行設定地上權等案件應收租金(含經營權利金及地租等)減收2成。至共同改良利用案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斟酌減收成數,惟撥付予國產署各分署租金不得低於應繳稅費。

二、國有公用不動產:財政部109年12月21日核定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收益案件,應收取租金、利用費(下稱應繳對價),由管理機關自行斟酌個案情形減收或緩收:

(一)減收:管理機關得審酌減收成數,減收後應繳對價不低於管理機關實際負擔稅費;同意減收前已收取部分,得無息退還或抵繳次期對價。

(二)緩收:合法使用權人有緩繳應繳對價需求者,得申請展延至110年6月底前繳清,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三)管理機關自行收取之權利金等其他對價:得本權責處理減收或緩收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王主任秘書彩葉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005

發布日期:109-12-25 更新日期:10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