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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處分落實國家政策及增裕庫收,無帶動地價情事

  行政院98年10月8日第3165次會議指示:500坪(即1,650平方公尺)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99年3月2日停止標售臺北市精華地區國有土地。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國有財產法第53條,已明定無預定用途之國有非公用空屋、空地,面積1,650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辦理標售。105年10月12日行政院第23次政策列管會議結論,大面積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仍予維持,近5年來,國產署平均每年標售僅約5.74公頃國有土地。至標售底價係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參考市價查估,並循序經國產署各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審核後提交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標售底價訂定具有普遍性及一致性,以公開競標方式決定得標人及價格,交易對象無特定性。

  國產署表示,為協助推動中央社會住宅政策,截至111年6月底,配合內政部指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提供國有不動產,計出租22處、土地11.20公頃;捐贈61處、土地13.31公頃、建物0.66公頃;出售19處、土地8.51公頃。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大面積國有非公用土地將透過參與都市更新、設定地上權、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良利用等多元方式活化利用,至小面積國有土地如畸零地、抵稅地、國私共有土地則因應民間需求以出售方式釋出,除可促進土地利用,並增裕庫收以支應各項公共建設財源。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少敏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51

發布單位:秘書室 發布日期:111-07-05 更新日期:11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