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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各縣(市)於109年1月1日重新公告地價,國有非公用基地將按新地價計收租金

國產署表示,國有非公用基地租金,係依照行政院規定,按土地申報地價(公有土地之申報地價即公告地價)以租金率5﹪計收年租金。該署已在租約中與承租人約明,公告地價調整時,承租人應照調整之租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納租金。茲各縣(市)於109年1月1日重新公告地價,國有非公用基地須按新公告地價為基準計收租金,各出租單位(即該署所屬各分署、辦事處)將按新的公告地價為基準重新核算租金並通知各承租人。
國產署提醒,國有出租基地供承租人自用住宅使用者,租金優惠折扣數為5折,優惠面積上限為300平方公尺。另,國有出租基地供公共通行之騎樓使用範圍,亦享有5折租金優惠。承租人承租國有基地如符合上述租金優惠規定,而尚未申辦適用租金優惠者,請儘速向出租單位申請,以儘早享有折扣。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已將本次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調整事宜登載於報紙及網站公告相關訊息,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逕洽該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周科長富晨       
聯絡電話:02-27718121#1221
 

發布日期:108-12-16 更新日期:108-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