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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訂於2月21日公告標租4宗國有非公用土地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

為配合推動太陽光電政策,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並於108年4月9日發布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增訂第8條之1規定,及於同年月25日令頒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下稱標租光電)作業規定,國產署經會商經濟部能源局等機關意見後,於同年5月13日函訂相關招標文件,建立標租光電案件作業機制。國產署108年辦理2批次標租光電作業,共標脫4宗土地,面積約6.67公頃,績效優良。
國產署表示,為持續配合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及回應太陽光電業者用地需求,本次再擇定位於臺中市大安區、雲林縣古坑鄉、高雄市鳳山區及嘉義縣布袋鎮4宗國有土地,面積約5.25公頃,訂於2月21日由該署中、南區分署辦理公告標租,屆時相關招標資訊將揭露於該署中、南區分署網站「招標資訊」項下,歡迎光電業者踴躍投標。
國產署表示,標租光電案件係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辦理,其投標資格、競標方式、設備規格要求、完成投標設備裝置容量期限及各項費用收取標準(如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年租金、懲罰性違約金)等事項,均與國有基地標租案件不同,故提醒光電業者欲於標租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應依前述規定循標租光電案件相關作業機制辦理。另國產署特別提醒光電業者,於投標前應注意標租公告附表「租賃標的清冊」各宗土地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保留饋線容量情形,並於填寫投標單之設備裝置容量前,再洽詢該公司瞭解租賃標的當地剩餘饋線容量後詳細評估填寫。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立聲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41
 

發布日期:109-02-10 更新日期:109-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