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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06月份 (92-01-19)
一、為加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管理,並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經報奉財政部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核可,如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有意施以整地及綠化美化事宜者,得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委託管理。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草案,業經行政院於九十年六月一日、五日、十四日及十九日召開審查會審查完竣,刻由本局彙整相關條文對照表,陳送行政院核辦。
發布日期:108-10-09 更新日期:10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