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出租基(房)地因天然災害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者,減免租金之實施方式,奉財政部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台財產管字第○九 ○○○二五九四七號函核可,其要點如下: 一、天然災害:以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風災、水災、震災及土石流災害為原則。 二、免租範圍:以因天然災害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者為限。 三、免租期間: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重建完成之當月底止。修、重建完成時間,責由承租人切結具報,如有虛偽或延宕,應負法律責任,並加計逾期繳納之違約金追收之。 四、欠租處理:受災前積欠之租金,於免租期間免於累計加收違約金。 五、辦理方式:洽請當地廣播電台、報社、有線播放系統及其他傳播媒體加強宣導之方式辦理。 另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尚列舉重大火災等數種應予防救之災害,國有出租基(房)地,如發生該等人為災害,依法應予防救者,可視個案情況比照前述實施方式辦理減免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