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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03月份 (92-01-19)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專案委託經營之訂約權利金,原係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評定土地價格百分之一乘以委託經營年數。茲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提高委託經營效率,業奉財政部九十年三月八日台財產改第○九○○○○六五九七號函核定修正土地價格改以土地公告現值之一‧三倍計收之。

二、為促進土地利用及兼顧經濟發展需求,本局建議解除國有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以不出售為原則之限制,業經行政院核定以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台九十內字第○一五九二六號函修正「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日後,國有土地已不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不得出售之限制,公有土地未來將可作更多元化及更有效之利用,進而加速活絡整體之經濟建設。
發布日期:108-10-09 更新日期:10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