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協助公用財產管理機關解決其土地被占用問題,健全財產之使用管理,並就無需公用或低度利用之公用財產,主動陳報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接管及依法處理,以促進國有土地合理有效利用。本局依據國有財產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及國有財產檢核實施要點規定,組成訪查小組,業於四至六月期間,選擇新竹縣政府等二十八個機關學校,進行實地訪查完竣,並請各該機關就訪查發現之缺失及待改進之事項,依訪查紀錄表建議之處理方式辦理後函復本局。 二、本局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與行政院文建會合作經營華山藝文特區」乙案,經參考文建會所提相關需求資料,擬具合作經營之工作計畫與效益評估,併契約書草案,於五月十五日邀集文建會及財政部各相關單位開會研商通過,並奉財政部九十年七月四日台財產改字第○九○○○一七二六六號函核定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