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台九十財字第○六九五七六號函核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出租林地(林甲租約)於林木、竹木砍伐時,應分得造林利益之比率,同意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約定為承租人得百分之九十九,出租機關得百分之一。 |
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台九十財字第○六九五七六號函核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出租林地(林甲租約)於林木、竹木砍伐時,應分得造林利益之比率,同意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約定為承租人得百分之九十九,出租機關得百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