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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04月份 (92-01-19)
一、為因應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之修正,並落實簡政便民之要求,經檢討整理各項國有土地之出售業務,並調整國有土地出售之處理程序,業以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台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二六四號函訂頒「國有土地出售之行政處理程序一覽表」,以供本局各分支機構據以執行。

二、為因應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之修正,經修正「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第四點,放寬國有持分得專案讓售之條件,明定不予分割之國有持分土地,除有保留公用或留供規劃開發經營使用者外,得辦理專案讓售與他共有人,並以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財產局管字第○九○○○一○七九七號函分送本局各分支機構據以辦理。
發布日期:108-10-09 更新日期:10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