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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8月份 (99-09-02)
99.8.11台財產管字第09940016941號令:核釋「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及第51條申購案件審辦順序。重點如下:承租人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申購國有不動產之案件,在通知繳款前,有財團法人依國有財產法第51條規定申購同一國有不動產者,先予審辦其申購案,俟審核不符規定後,再予續處承租人之申購案件。http://www.mofnpb.gov.tw/Web/Edict.php?page=ConstrueNewDetail&TRE_ID=1161
發布日期:108-10-17 更新日期:1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