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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份 (99-11-02)
99.10.11台財產接字第09930010452號令:修正「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1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修正重點:放寬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後不得再轉租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之限制,俾推動各機關積極活化運用公用財產。 http://www.mofnpb.gov.tw/Web/Edict.php?page=TablesDetail&TRE_ID=543
發布日期:108-10-17 更新日期:1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