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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9月份 (99-10-01)
財政部99.9.23台財產接字第09930009991號函,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1.對於遺產中有價證券、黃金珠寶、圖書、字畫及古物等得依實物性質、個案情況委由適當機構保管,避免因保存不當減損遺產價值。2.遺產於代管期間出租原承租人,按原訂租約條件訂約,但原訂租金低於國有房地計收標準時,改依國有房地租金計收標準計收,以提高遺產收益。3.被繼承人之治喪費用倘由第三人墊付,可檢據申請就其遺產清償,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喪葬費扣除額為給付上限。
http://www.mofnpb.gov.tw/Web/Edict.php?page=TablesDetail&TRE_ID=65&search=1&keyword=代管&searchType=title
發布日期:108-10-17 更新日期:1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