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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03月份 (99-04-02)
財政部99年3月11日台財產改字第09950000731號令: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7點、第15點。重點如下:1.增訂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申請分配同一位置之更新後房地,經協調結果,確無適當位置可供執行機關分配時,得領取更新後權利金。2.刪除由主辦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審議更新後房地分配及共同負擔合理性之規定。http://www.mofnpb.gov.tw/Web/Edict.php?page=TablesNewDetail&TRE_ID=540
發布日期:108-10-17 更新日期:1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