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以台財產局管第八九○○○二三一八六號函訂「辦理水權登記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台財管第八九○○○二六一九○號函停止適用「國有非公用海岸養殖用地繳租及小規模經營養殖戶認定標準」。並同函訂定「國有非公用海岸養殖用地繳租及小規模經營養殖戶認定作業要點」。 三、行政院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台八十九財字第二七三五一號函廢止「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 四、分別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台財產管第八九○○○二二五六五號令及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台財產管第八九○○○二二二一一號令公布實施「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