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函釋: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經管之原台灣省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作業方式。 二、函釋:民眾持具地方政府核發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購合併使用範圍內二筆以上分屬不同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土地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