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裁撤本局駐中興新村辦公室。 二、為配合國有財產法修正施行後國有財產管理處理方式,以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台財產接第八九○○○一六三九七號函修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土地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並修正該原則名稱為「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三、為明確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期間,其使用補償金應向實際占用人收取,以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台財產管第八九○○○一六三九五號函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四點,並刪除該要點第六點全部條文。 |
一、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裁撤本局駐中興新村辦公室。 二、為配合國有財產法修正施行後國有財產管理處理方式,以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台財產接第八九○○○一六三九七號函修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土地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並修正該原則名稱為「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 三、為明確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期間,其使用補償金應向實際占用人收取,以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台財產管第八九○○○一六三九五號函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四點,並刪除該要點第六點全部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