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機關使用之國私有土地,對於經管之國有持分,於分割後仍繼續公用者,得與私有持分之權利人協議共有物分割。 二、為協助原省屬機關構及學校改隸中央後,其財產管理人員瞭解國有公用財產之產籍管理作業,舉辦四梯次國有公用財產及管理講習會。 |
一、核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機關使用之國私有土地,對於經管之國有持分,於分割後仍繼續公用者,得與私有持分之權利人協議共有物分割。 二、為協助原省屬機關構及學校改隸中央後,其財產管理人員瞭解國有公用財產之產籍管理作業,舉辦四梯次國有公用財產及管理講習會。 |